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承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承市政办字[201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加强培训,提升家庭服务业整体水平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提高培训质量和鼓励中高端人才进入的长效机制,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带动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在今后的培训规划中,要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之一,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政策。凡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每年可享受一次家庭服务类专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和在岗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市、县财政要对国家、省专项支持资金按规定做好配套。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会、妇联、团委的组织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并安排好就业。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培训质量及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按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的60%予以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到中、高级工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实施保障措施,营造家庭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用工行为。研究制订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积极引导家庭服务机构规范用工。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要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保障其休息、安全等合法权利。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加强监管,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员工管理制,提高合同签订率。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全日制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村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从业人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将家庭服务机构列入监督检查范围,在开展维权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活动中,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用工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