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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教育局、发改委、经发局、商务局、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产局、建设管理局、公务员局、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 市公务员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厦门市跨越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福建省《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就支持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㈠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2011~2012年,我市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的一定比例,应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实训基础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扩建实训基地,至2015年建成3-5个区域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或特色专业公共实训基地。 ㈡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㈠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由同级财政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安排适当定额补助,高于省里制定标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实施办法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方案后再参照进行。 ㈡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学生可参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中规定的职业中专业余班、函授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对涉农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的学生,视同全日制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因学费免收而产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予以补助。 三、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目标责任制和专项督导制度 ㈠实行市、区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市、区年度绩效评估指标考核体系中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 ㈡在把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督导,重点对各级政府统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四、保障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㈠根据财力情况,加大职业教育投入,逐步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2011年秋季开始对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学生免除学费,2014年前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实施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继续执行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的要求,并根据财力状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 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