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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㈢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市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全市各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情况等,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未达到省定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未达到市定标准的区进行通报,促进法定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 ㈣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和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对各项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发放形式,杜绝滞留、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完善科学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工作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五、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㈠经市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㈡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㈢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㈣对中等职业学校经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㈤对由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捐赠资格且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㈠市、区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市、区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指标时,统筹考虑列入市重点建设规划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 ㈡市、区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统一管理,对列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10〕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有关规定,免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㈠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提高持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比例。力争到2012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50%以上。 ㈡在中等职业学校总编制内设置10%比例“特聘教师”岗位,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和人员学历、身份限制,吸收行业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以及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导学生荣获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担任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情况的收集汇总,并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的要求上报紧缺急需人才计划。对符合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补充目录”条件的“特聘教师”,应结合岗位特点,采用公开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聘入编,由市公务员局等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解决好其工作报酬和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 ㈢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制度,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教师。对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补充目录”条件同时又无法招聘入编的兼职教师,经学校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公务员(人事)等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定额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