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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设世界城市和科技北京的相关任务及目标,有效对接全球创新资源,发挥北京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和引导作用,根据北京市科委制定的《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征集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时请认真对照《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基地申报单位应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2.发展方向与“科技北京”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3.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4. 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5. 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6.申报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除具有上述1-5款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7.申报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除具有上述1-5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北京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8.申报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合作基地除具有上述1-5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北京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北京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9. 申报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合作基地除具有上述1-5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组织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将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同时报送至北京生产力促进中心国际合作部; 2.北京市科委国际合作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北京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合作基地; 4.合作基地经认定后予以授牌,命名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三、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开始申报,至2011年11月18日截止。 四、申报材料受理单位 北京生产力促进中心国际合作部。 联系人:陈永平 何明霞 电 话: 8200429982002901 传 真:010-8200290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马甸桥西北角)北京生产力大楼b座8层805b室 邮 编:100088 电 邮:spx@bjpc.org.cn 附件1:《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 北京市科委国际合作处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1]381号),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