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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3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峡库区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

  

  城市生命线系统应急监测与救援体系建设,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市政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及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安全生产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基础设施与装备建设,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机构执法能力建设,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与制定

  

  加快安全保障型城市的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完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拓宽投入渠道,构建企业为主、政府引导、金融和保险等社会资金参与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对农村客运车辆保险实施政府补贴政策,由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后运行经费的保障政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逐条细化、逐级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主要任务、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项目,制订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提出具体实施办法,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规划》,做好与有关专项规划和部门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真抓实干、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规划》实施,推进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牵头部门要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做好实施推进计划,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有关方面衔接,整合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三)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

  

  《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程序报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由中央、市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企业和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创新建设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形成新型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四)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中旬将《规划》明确的主要任务、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2013年上半年,市安监局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当宏观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发展严重偏离规划目标时,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可适时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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