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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0
【实施时间】 2011-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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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所得税、契税的规定处理。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符合政策规定的,经海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海关等)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贷款担保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兼并重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制造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财政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等)

  

  (十)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采取土地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处置;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经批准可办理资本金转增手续;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本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鼓励企业在兼并重组中,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处置原空转土地的使用权。(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

  

  (十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兼并重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

  

  (十二)妥善解决企业债权债务问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兼并重组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的政策措施,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债务处置和不良资产处理。(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

  

  (十三)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劳动关系,向工会或职工说明企业兼并重组情况并征询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意见。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稳妥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资支付等问题。对预先提取的职工安置费用,鼓励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的方式,确保其合理使用。指导和帮助兼并重组企业的富余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对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组织转岗技能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

  

  (十四)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鼓励企业在兼并重组中保护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知识产权等核心要素。鼓励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加强文化融合,以文化融合提升兼并重组成效。(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广影视局等)

  

  四、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服务。缓解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完善贷款期限等贷款政策,及时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重点支持企业获取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和特许经营权等;鼓励在大型兼并重组项目中,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并购融资中心或专营窗口,提供多样化、高层次的并购融资服务,积极探索企业跨国并购的金融服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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