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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支持设立并购基金。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探索政府引导资金参与并购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发挥并购基金在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并购方案设计、并购咨询、组织社会资金进行并购投资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鼓励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的并购基金。(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十七)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发挥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等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完善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融资和价值发现功能。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推动企业集团整体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责任部门:上海证监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银监局等) 五、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十八)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按照“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挥市、区县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平台作用,不断完善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行政管理与服务。编制《上海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引》,梳理政策,剖析案例,总结经验,促进相关行政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切实降低企业兼并重组成本。(责任部门:市审改办、市电子政务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 (十九)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改革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允许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和办理集团登记证。企业因兼并重组办理工商登记,无需提交货币出资比例证明;开辟工商“绿色通道”等专项服务。企业因兼并重组实施合并、分立,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先行受理的登记机关要帮助企业搞好工作衔接;企业合并、分立前有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在企业注销后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等) (二十)简化行政许可等手续。企业兼并重组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等的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变更企业名称。对兼并重组涉及的壳体企业,鼓励通过司法裁定破产的方式,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 六、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发挥产权市场的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加强本市产权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相关信息发布、集中推介、有效竞价、规范操作等方面的优势,扩展产权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规模,发挥知识产权、环境能源产权、文化产权等各类产权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专业性作用。推动产权市场成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并购重组、产权结构优化和资源要素流动国际化的公共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广影视局等) (二十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落实本市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大力发展与兼并重组相关的鉴证、评估、代理、经纪、交易咨询、仲裁等中介服务。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兼并重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和人才培养,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建设,推动中介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征信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 (二十三)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信息管理和披露,依法打击和有效防控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防止恶意收购和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深入研究、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重大债务重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事项加强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在企业跨国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等咨询服务作用,帮助企业防范境外并购风险。(责任部门:市国资委、上海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