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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厦财办[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0
【实施时间】 2011-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办〔2011〕3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听证活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特制定《厦门市财政局听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厦门市财政局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本局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听证包括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

  

  第四条  本局听证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五条  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局听证的受理、组织和实施;听证事项主办处室负责依法提出依职权听证申请,协助法制工作机构受理、组织和实施听证。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和二至四名听证员组成听证组。

  

  听证人员由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并报局主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事项听证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具体实施听证事项的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本局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广泛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对未被确定为听证代表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予以解释。

  

  本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第三章 听证申请及其办理程序


  第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信访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主办处室依职权提出听证建议,并应事先征求局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并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再交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和实施。

  

  主办处室未提出听证建议,局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可书面提出听证建议并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作出下列行政行为的,主办处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其他行政事项。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是否受理由本局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九条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听证申请依法予以审查。

  

  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书面答复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答复期的,答复期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7日。

  

  第十一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依申请听证;举行依职权听证的,应当提前20日通过网站、报刊等向社会公告听证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接受公众报名,一般在听证举行10日前停止接受报名。

  

  第十二条  组织和实施听证,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听证实施方案,经本局内部集体讨论并报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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