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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厦财办[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0
【实施时间】 2011-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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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行使权利,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不再担任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第二十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未告知听证权利、擅自拒绝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未依法公开听证结果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扰乱听证秩序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正常、公正进行行为的,由听证主持人给予警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听证所需费用由本局承担,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经审查决定举行听证的,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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