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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听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听证理由、听证时间、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安排、听证参加人及代表确定、经费保障、工作要求及其他听证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举行7日前,局法制工作机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机关名称;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五)听证参加人名单及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依据、理由、背景资料等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本局具体实施听证事项的人员不得放弃听证。 第十五条 除具体实施听证事项的人员必须亲自参加听证外,其他听证参加人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告知其在听证举行3日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在听证举行3日前提出。 听证人员的回避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举行依职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事项主办处室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进行补充陈述和说明;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八条 举行依申请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二)具体实施听证事项的人员陈述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五)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要点小结;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依申请听证依法有应当中止、延期、终止举行听证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 依职权听证有依法应当中止、延期、终止举行听证情形的,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提出并报局主管领导批准,涉及重大听证事项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决定中止、延期举行听证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终止的,属于听证举行前终止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通知听证参加人;属于听证举行过程中终止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记录在卷,听证主持人应在作出听证终止的决定后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上报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开听证结果;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 听证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局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局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信访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笔录,报局主要领导后作出处理意见及行政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