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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0
【实施时间】 2011-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对弃婴(遗弃儿童),由公安部门出具弃婴(遗弃儿童)的捡拾证明,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后,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入院条件的,办理入院手续;对患病期间的孤儿和弃婴(遗弃儿童),应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愈或待病情稳定后,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方可送到福利机构。对确实查找不到家庭和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报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在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被安置的未成年人享受与孤儿相同的保障政策。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三)家庭寄养。由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可由福利机构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寄养养育费用补贴和寄养劳务补贴,寄养劳务补贴按每名儿童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寄养劳务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寄养劳务补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的情况,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后,适时调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促进孤儿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贵阳市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并建立孤残儿童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中央和省按照月人均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的供养经费,市级机构内养育孤儿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由所在区级财政承担。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要根据自身实际,做好孤儿信息统计工作,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流程,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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