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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教[2011]20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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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

  

  用于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的补助。

  

  2011、2012年主要配合“农家书屋”工程完成扫尾工作,补助的范围、标准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74号)执行。2013-2015年主要对达到省有关标准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视建设规模、运行状况酌情确定。

  

  (五)送戏下乡

  

  用于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公益性“送戏下乡”演出活动的场次补助(含采购民营剧团演出场次补贴)。演出规模和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每个乡镇(街道)每年补助6场,对完成演出场次任务的县(市、区),一类一档地区每场补助3000元,一类二档地区每场补助2700元,一类三档地区每场补助2400元,二类一档地区每场补助1800元,二类二档地区每场补助1200元,二类三档地区每场补助600元。

  

  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鼓励有资质的民营剧团参与送戏下乡,确保民营剧团的演出场次占总补助演出场次的三分之一以上。民营剧团的场次补助在新标准的基础上,一类地区每场上浮1000元、二类地区每场上浮500元。上浮补助场次不得超过该地区总补助场次的50%。上浮部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民营剧团设施设备添置和参加县级以上大型文化活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福利。

  

  (六)送书下乡

  

  用于公共图书馆“送书下乡”活动所需的图书采购。

  

  根据省文化厅下达的送书下乡指标,依据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和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核定当年县级图书馆的购书补助经费额度。

  

  一类地区补助经费=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最低补助10万元,最高补助25万元;

  

  二类地区补助经费=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2×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最低补助6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

  

  (七)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

  

  用于为全省优秀业余文艺团队配备音响、功放等活动器材的补助。优秀业余团队的评选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省财政对优秀业余文艺团队给予4000元的器材配置补助资金,每年补助1000支团队。

  

  (八)文化低保

  

  用于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的,重点针对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服务的补助。

  

  补助采用项目申报制,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审定申报的项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根据项目实施的社会影响和投入情况,酌情予以补助,一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用于市、县级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建设和管理平台建设的补助。

  

  1.市、县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补助。省财政对经验收合格的市、县(市、区)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级一类二档地区补助36万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32万元;二类三档补助8万元。县级一类一档地区补助25万元,一类二档地区补助23万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20万元;二类一档地区补助15万元,二类二档地区补助10万元,二类三档地区补助5万元。市、县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2.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浙江网络图书馆平台建设和管理、电信机房租用、vpn网络租用等。

  

  3.资源建设补助。承担浙江省人文数字地图资源库建设任务的省中心及11个市公共图书馆,视数据库建设进度和数据量酌情补助。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采取项目申报制,对入选数据库每个补助8万元。

  

  (十)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

  

  1.省级文化活动品牌

  

  扶持全省重大文化节庆活动品牌。全省每年安排100万元,重点用于对一类地区的省级重大文化节庆活动的补助。

  

  扶持省本级重点群众文化活动。其中浙江省农民文化艺术节每届补助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民俗民间艺术展示(花会)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社区文化艺术节每届补助3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合唱节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群星奖”系列活动每年补助40万元。

  

  2.对省文化厅评选出的为农服务“八个一百”优秀作品和创作群体等给予补助。其中:优秀音乐、曲艺作品每首补助0.5万元,优秀舞蹈、戏剧(小戏、小品)作品每个补助2万元,优秀文学(理论、调研)作品每篇补助0.3万元,优秀美术、书法、摄影创作群体每个补助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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