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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获奖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县)、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农服务“八个一百”群众文艺优秀作品(创作群体)等奖励经费,根据有关命名、表彰文件,于当年或次年下拨奖励经费。 第八条 绩效挂钩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 每年4月底前由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填报上年度绩效挂钩考核数据表,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评审后,于每年6月份下拨奖励资金。 获得绩效挂钩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县(市、区)需在8月份前将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并于次年4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各项目要求提供的资料(见附2、3)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省文化厅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绩效挂钩年度考核项目的评估、考核,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补助方案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文化厅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财政、文化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资金后,于3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及县以上财政、文化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或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30日起开始执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46号)、《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87号)、《浙江省农村文化活动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7〕5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1.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试行) 2.申请定向定项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和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需要提供的数据表 3.有关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1: 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试行) 被考核单位: 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总分100分
※ 1-4、6-12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79-(指标排名)+1] ÷79×指标权重;第5项指标采取扣分方式;13-16项指标采用打分的办法。各指标数据需及时录入浙江社会文化数据动态填报系统(www.zjwhtb.cn),未录入视作未完成。1月10日为上年度数据录入截止时间。 附件2-1: 申请定向定项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附件2-2: 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 奖励资金考核需要提供的数据表 被考核单位(盖章):2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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