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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援助工作指导思想。就业援助工作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主动服务和贴心服务为理念,以服务对象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以专业化服务项目为手段,使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三条 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实现稳定就业。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成员。 (二)“4050”人员,即城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或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四)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即经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低保证》或《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的家庭成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即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年以上无就业经历,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七)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八)1993-1999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 (九)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十)现役军人配偶。 (十一)烈属,即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十二)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即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十三)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 (十四)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五)登记失业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十六)长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十七)关闭破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无就业愿望或无就业能力的人员,以及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月收入水平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应遵循个人申请、村(社区)核查、乡(镇、街道)认定、县(区)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 2.“4050”人员出具原单位下岗或失业证明。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出具《低保证》或《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出具《残疾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