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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2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援助工作指导思想。就业援助工作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主动服务和贴心服务为理念,以服务对象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以专业化服务项目为手段,使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三条  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实现稳定就业。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成员。

  

  (二)“4050”人员,即城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或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四)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即经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低保证》或《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的家庭成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即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年以上无就业经历,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七)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八)1993-1999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

  

  (九)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十)现役军人配偶。

  

  (十一)烈属,即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十二)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即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十三)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

  

  (十四)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五)登记失业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十六)长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十七)关闭破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无就业愿望或无就业能力的人员,以及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月收入水平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应遵循个人申请、村(社区)核查、乡(镇、街道)认定、县(区)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

  

  2.“4050”人员出具原单位下岗或失业证明。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出具《低保证》或《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出具《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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