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函[2011]20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定期向市督查工作组报告情况,并在整治结束后,继续督促各部门互通火灾隐患信息等职责,切实建立完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

  

  1.成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核查、综合执法等工作,并分类制作整治档案台帐(含电子档案);

  

  2.负责督促各村(社区)成立专项整治排查服务队(每队至少2人),认真摸清“三小”场所底数:做到逐一排查、逐一整治,并要求检查一家、登记一家;

  

  3.抽调相关职能所(办)人员组成至少3个以上综合执法小组(每组至少2人),负责指导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并对违反整治标准拒不整改的场所,依法进行处理;

  

  4.负责向每个场所的经营业主告知整治标准,责成“三小”场所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等;

  

  5.完善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做好专项整治期间的消防宣传、培训等其他工作;

  

  6.负责做好整治期间的各类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并在整治结束后,继续领导和督促安监、工商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辖区“三小”场所火灾隐患进行动态监管。

  

  (四)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以及下辖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为本次整治行动做好相关的行政执法等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公布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标准、措施、要求和发布排查整治相关信息,宣传消防基本知识,指导新闻单位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和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整治期间所需的专项保障经费,并监督专项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订各类检查、排查和整治标准(含文书样式),并做好对各部门和抽调开展整治工作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六、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部署和发动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20日)。

  

  通过江门电视台、《江门日报》等宣传机构通告各经营场所开展消防自检工作;各级政府制定下发专项整治方案,并向辖区内所有经营场所发一封信,明确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和要求;各级政府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和逐级签订整治责任书;各级政府抽调人员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并做好工作组人员消防整治业务知识的培训;镇、街政府要整合消防安全监管力量,组建以安监办牵头,规建办、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劳动所、供电、供水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消防排查服务队,并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人;村、社区要向辖区内所有场所发放《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登记表》(附件1),动员和要求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登记工作,并于9月20日前上报登记表。

  

  (二)排查和自查阶段(2011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各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各镇、街和所属行政部门积极参与,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落实整治任务;各镇、街工作队要对登记表情况进行复查,明确所有需要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分类建档造册(含电子档案),并按照类型、实际情况、火灾危险性等确定整治措施、整改时限和监管责任人;各村、社区排查服务队在收集统计汇总登记表后,逐个场所进行核查,对与上报情况不相符的单位和场所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督促其继续自行整改,核查情况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镇、街整治办。

  

  各排查服务队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向经营者做好本次整治的意义、标准和要求的解释说明,边排查边督促这些场所自觉进行整改。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向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向从业人员尤其是留宿人员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以及扑救初期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等知识。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逐条对照本次专项整治标准,对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火灾隐患,各镇、街整治办要责令限期整改完毕,并跟踪指导这些场所做好整改工作,整治结果在《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登记表》上填写,并统一存档;对火灾隐患拒不改正、故意拖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措施予以查封取缔和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同时,要对这些场所实施“双向”管理监督,明确房屋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放任场所违规住人,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