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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函[2011]20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1

  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登记表

  

  

单位(场所)名称:

地址:

所在建筑层数:  层 ; 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 砖木混合结构 其他

使用建筑面积:m2, 营业用楼层: 层 ,员工数量: 人,留宿人员数量: 

生产经营范围

工商注册情况

房屋权属证书

(文件号)

消防设计审核

(文件号)

消防验收

(文件号)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文件号)

 

企业 

个体工商户

未注册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分隔和出口情况

防火分隔材料: ,开口安装防火门:是,否 ;出口数量:  个、部位: 。 

消防设施情况

灭火器配置数量:  个; 应急照明灯数量:  个;室内消火栓:有(  个),无;

简易喷淋设施:有,无; 其他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人或业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单位场所属于

¨小档口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 ¨其他

单位自查情况

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存在不符要求的内容

整改情况

  

 

“三小”场所整治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承诺

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本单位(场所)属于  ,现已组织人员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自查。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消防安全隐患,我单位(场所)将依时进行整改,否则,我单位(场所)愿意接受关停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业主签名: 年月日

村(居)委整治意见

经复核,该场所属于 , 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该场所存在 

等不符合“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限期于     日改正,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将对此场所实施关停。

 

排查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专项整治办意见

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四份,填报单位(场所)存档1份,村(社区)1份,镇(街)整治办1份,市(区)整治办1份。

  

  附件2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三小”场所的定义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旅馆等。

  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整治的共同标准

  (1)经营场所内原则上不得住人,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明火煮食。

  (2)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性pvc管保护。

  (3)经营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并保证每一名员工都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在该场所逃生自救知识。

  (4)经营场所内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灯具。

  (5)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 50222和gb 50354的规定,并严禁使用聚氨酯、海棉、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

  (6)从业人员尤其是留宿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在该场所逃生自救的知识。

  (7)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二)消防安全整治的其他标准

  (1)小档口:确需住人的,留宿人员不得超过1 人;住人区域须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且开口部位设置简易喷琳装置,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警铃)。

  (2)小作坊:设置封闭楼梯间;设置逃生出口和逃生软梯;配置消防卷盘、灭火器、警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有住人的小作坊设置简易喷琳装置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区域应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非住宿区域进行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3)小娱乐场所: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场所内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或消防卷盘、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警铃),配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附件3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核查情况汇总表

  

  

场所名称

存在的火灾隐患

住人数

限期时间

完成整改情况

监管责任人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4

  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技术要求

  


  
前言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住宿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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