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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三[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三〔2011〕8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要求,推动和指导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二、分级实施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三、机构与人员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标准和实施指南,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公告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名单。

  

  (二)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为天津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三级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为天津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其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为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审核结果(含电子版);

  

  4.对市安全监管局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三)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为我市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我市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四)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具体评审人员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布。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培训换证申请,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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