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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三[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单位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4)。

  

  3.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4.评审工作组按照三级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进行考评,评审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的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按照二级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进行考评,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的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

  

  5.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及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

  

  6.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7.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三)审核与发证

  

  1.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报市安全监管局。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2.市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3.评审组织单位为达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五、监督管理

  

  (一)延期换证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二)监督检查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对所评审的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企业自查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四)撤销公告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市安全监管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五)注销公告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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