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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市安全监管局及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及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布。 (六)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培训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自评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工作程序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与申请 1.危化品企业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自主选择咨询机构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相应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1),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危化品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2.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可为我市危化品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的咨询机构可为本辖区内的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提供三级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 3.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实施指南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危化品企业的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3名自评员,加油站的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2名自评员。 4.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 ③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 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应在90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 ③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④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5.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 6.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 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7.新设立的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二)受理与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