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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716300。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镇发展,保障城镇所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将其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筹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方面构成。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金额的养老保险费。

  

  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费记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六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即27.5元)、省财政补贴25%(即13.7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即6.875元)。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居民参保。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补助费由县财政给予不低于300元的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期间不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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