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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负担。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任: (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五)指导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四)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五)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上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 (二)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负责审核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四)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 (五)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担属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审核、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增加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