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结果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省局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 8.《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9.《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1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无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处罚种类: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10.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1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3.纳税人偷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