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一年度内,填写(报)动态巡查台帐、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报表、其他上报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统计数据,经核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超过2次的; (五)一年度内,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报道、披露、曝光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上报超过2起(次),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第三章 制止查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以下 “发现”均指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渠道),应当依法依规并依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按照“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的总要求,积极争取本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参与、协助,认真履行制止和查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违法者违法行为的事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申辩的权利和渠道。对认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违法者立即自行停止、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跟踪检查自行纠改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 发现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15日内履行立案程序,并在《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如违法违规情形同时属于《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228号)等规定制止、查处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告)知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移送处理或联合(动)制止、查处措施。 土地、矿产违法违规主体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联动工作机制与共同责任执法机制要求,采取具体可行处理措施执行到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通过国土资源部部署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凡立案查处的,每自然年度年底前或按国土资源部统一时限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应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监察部门沟通研究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方式和处理意见,确保协作配合、及时有效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信访件并答复拟立案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最迟在书面信访答复后15日内履行立案程序,并在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时限内履行查处程序到位,到期没有履行到位又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按查处工作未履职尽责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主要(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一年度内,在国土资源部部署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工作规定时限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处罚(理)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含立案方式处罚和非立案方式处理两类); (二)一年度内,动态巡查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理)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70%,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三)一年度内,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制止不及时,拖而不查、查而不处、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度内,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案件而没有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五)一年度内,发生2件以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答复为立案查处,但自答复之日起15日内没有履行立案程序,或立案后6个月内没有履行自有责任处罚到位,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六)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现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因没有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引发群众信访、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第四章 报告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以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动态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工作人员按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后,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记录并按时向所属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巡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