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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办[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等七项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等七项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201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我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职责》、《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职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及《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培训制度》印发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二、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受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活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三、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四、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和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

  

  七、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意见回复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选配确定、监督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九、完成县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安全饮食、合理用药知识。

  

  二、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调查研究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事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了解、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状况和舆情民意,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市场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四、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委托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举报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六、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安全饮食、合理用药知识。

  

  二、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协助乡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三、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对本村食品药品市场动态、经营使用行为等进行监督,了解掌握不法行为,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如实举报,为开展稽查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相关执法稽查(调查)活动。

  

  四、了解、反映人民群众安全饮食用药方面的需求和对监管执法情况的意见建议。

  

  五、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强化各乡镇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安排、全面部署、有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统一思想、互通信息、凝聚力量,建立健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监管机制,提高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各乡镇、有关街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督员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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