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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吃,收受礼品、礼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在没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五)不得传播未经公示或证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六)不得利用监督员、协管员的身份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九条 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工作的动态考核和监督管理,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监督作用的人员,相关乡镇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任用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由原任命乡镇进行综合考评,评定不合格者予以调整;评定合格者可以继续任用。 第十一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相关乡镇应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应参照本制度,建立辖区内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员、协管员的工作监督和日常管理。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培训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乡镇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年初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学习计划,并按要求落实。 第四条 培训内容包括党和国家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等。 第五条 培训学习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采取定期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初次上岗人员必须参加本乡镇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暂无条件参加培训的,可采取自学和以老带新的培训方法,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1次以上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集中培训,组织2次以上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定期培训。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在市域内实地学习交流,以拓宽视野,学习经验,取长补短,推动工作。 第八条 坚持岗位知识更新培训制度,抓好继续教育工作,并认真做好各类培训记录。 第九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每年对乡镇组织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和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