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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办[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等七项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相关领导主持,每次例会要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记录。

  

  第四条  凡通知参加例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否则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会议主要内容

  

  1.参会人员简要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工作措施。

  

  2.根据会议安排传达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政策、文件。

  

  3.座谈讨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安排部署近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5.由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

  

  第六条  会议结束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阅批。

  

  第七条  各乡镇、有关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推行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定期例会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畅通,逐步搭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有关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条  各乡镇由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重大活动。

  

  2.本单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动态。

  

  3.本单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不足等。

  

  4.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5.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形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报送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影像资料及其他方式报送。

  

  第五条  报送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街道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明确信息工作具体联络人员和报送要求,确保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统一性。

  

  (二)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原则上每月报送信息1篇以上。

  

  (三)凡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四)报送的信息要注明供稿单位、联络人、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印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动态,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效率,规范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选配任命、工作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选拔任命,任期三年。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职责。

  

  第四条  乡镇一级设置食品药品监督员,行政村一级设置食品药品协管员。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从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中选配;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从村委会组成人员中考察确定。

  

  第五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

  

  (四)积极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按相关要求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五)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学历,能够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职责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好宣传、举报、监督和协查作用。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本乡镇组织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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