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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41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岩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岩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11〕418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市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龙政综〔2011〕40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中城街道、西陂镇、曹溪镇、龙门镇、红坊镇、东肖镇、铁山镇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燃烧炉污染,对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焚烧废弃物造成大气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占道(含公共广场)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电子出版物及商业性促销、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洗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具体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见本批复附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你市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有关具体职责需要调整的,你市应报省政府批准。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直属管理的一个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有关部门现有工作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你市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2〕11号),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你市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部门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你市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请你市接到本批复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284号)和本批复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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