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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38条(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占道(含公共广场)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电子出版物及商业性促销、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修改,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2条(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2011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二十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修改,2011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第二款,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改,2008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九、行使洗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第21条(1995年7月28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