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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41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岩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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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38条(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占道(含公共广场)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电子出版物及商业性促销、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修改,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2条(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2011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二十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修改,2011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第二款,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改,2008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九、行使洗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第21条(1995年7月28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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