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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9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住院救助。对具有暴力倾向和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在药物救助无法达到救助效果的情况下,予以免费住院救助治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其法定监护人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且经告知仍不补充完善的;

  

  (二)监护人不配合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监护人不愿签署《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服务协议书》或《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协议书》的;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五)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药物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人诊断证明以及3张1寸免冠照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对上报的《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药物救助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县(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同意救助,发给《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证》。救助对象及其监护人凭证到就近巡诊点免费领取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和进行常规检查。

  

  第十二条  住院救助治疗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病院出具的风险评估证明以及病史资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及3张1寸免冠照片,已享受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还需提交《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住院救助治疗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协议书》,填写《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乡镇(街道)进行审核。

  

  (二)乡镇(街道)对上报的《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住院救助治疗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签出意见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县(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住院救助治疗条件的,批准同意住院救助,并开具《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介绍信》,监护人凭《介绍信》原件和《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送被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第十三条  重症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口头请示区、县(市)民政部门同意后,重症精神病人监护人或户口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先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非自愿住院医疗,然后再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一个疗程(3个月)。治疗一个疗程后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须由重症精神病人监护人或户口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延长住院救助治疗时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住院救助治疗,由定点医院通知监护人及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出院手续:

  

  (一)重症精神病人的病情明显好转或基本治愈,定点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

  

  (二)重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正当理由要求出院的;

  

  (三)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突患其他严重疾病必须转院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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