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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9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非自愿住院精神病人经定点医院认定强制收治不当的;

  

  (五)非自愿住院精神病人监护人不配合办理申请手续或提出强制收治不当发生争议的;

  

  (六)因户籍迁移,不再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的。

  

  第十六条  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经定点医院诊断后办理出院的,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监护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监护人领回;督促无效未领回的,超期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监护人承担,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催缴。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免费发放的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原则上每人每月领用药品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当年度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救助限额,个别特殊对象因医学需要必须超出限额的须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重症精神病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剔除下列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救助。救助费用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定期直接结算。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支付的费用;

  

  (三)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超出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五)治疗精神病及实施紧急医学抢救以外其他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未经批准住院或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六章 药品和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基本控制药品目录每年确定一次,所需药品由市民政部门委托定点医院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定期分批采购。住院救助的药品目录按医保药品3个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精神病防治宣传、巡诊发药、住院治疗等救助工作,并设立救助药品专用库房,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救助药品。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院应当建立救助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每次巡诊发药完毕,所剩药品应当返回专用库房。每两个月各定点医院应当对专用库房药品库存进行盘点。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部门通过考察、评审的方式共同确定定点医院。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市确定的定点医院内自行选择1-2家作为本辖区的定点医院,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精神病人救助协议治疗费用不得超过市定的救助治疗包干标准,各定点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适当下浮。救助治疗包干标准由市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联合确定,并依据实际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精神科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精神病人实施临床观察及看护治疗,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住院的精神病人自伤或者伤害他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辖区精神病人的分布情况和基层卫生机构情况,按照规范、便民、科学的原则设置若干免费巡诊(药物发放)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和高新区每个月巡诊发药一次;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每两个月巡诊发药一次。区、县(市)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巡诊点和巡诊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院在各级民政、卫生行政部门的协助下,通过定点和巡回医疗等方式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根据病情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并指导服用,并逐个建立巡诊、发药等医疗档案。特殊对象应当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院应及时将所诊治重症精神病人信息反馈给病人户籍所在地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信息沟通,定期交流诊治精神病人信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精神病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重症精神病人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院巡诊医生应当在单次救助限额内根据救助对象病情开具处方,护士核对后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并告知使用方法。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特殊救助对象可在其审批限额内予以救助。巡诊小组在服务时应当建立巡诊发放药品统计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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