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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1月9日市委五届第10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通过银行或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但以后须逐步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本金、补贴利息或偿还投资成本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来源和结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者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所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超过市人民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再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应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遵守规定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转贷等。

  

  第十二条  对于政权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等,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

  

  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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