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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通知

[接上页]
4.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5.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6.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ⅱ、ⅲ期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比较资料。

  

  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一般包括变更辅料种类、用量、来源、型号或级别等。

  此类变更应结合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对药品的影响程度,制剂的特性等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第一,辅料的性质。变更涉及的辅料是否会影响制剂药物溶出或释放行为,或为影响制剂体内药物吸收速度和程度的关键性辅料。第二,制剂的特性。对于不同特性制剂,辅料变更可能对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造成不同的影响。

  对于使用新辅料的,应按新辅料相关要求提供研究资料,并按照ⅲ类变更要求。

  (一)ⅰ类变更

  此类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如变更辅料来源、型号或级别;普通制剂增加或减少辅料的用量,或增加或减少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产生明显影响的辅料;固体制剂增加胃溶型薄膜包衣材料或增加制剂外观抛光材料;删除、增加或变更着色剂、芳香剂、矫味剂的种类;采用增加挥发性成分稳定性的包合材料,如β-环糊精;或使用同样功能特性的辅料替代另一种辅料,包括用玉米淀粉替代小麦淀粉,也包括用一种型号辅料替代另一种型号的相同辅料,如用微晶纤维素ph200 替代微晶纤维素ph101;起局部作用且用于完整皮肤的外用制剂中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的辅料种类或用量改变,如蜂蜡替代石蜡。但特性及功能显著不同的辅料替代,不属于此类范畴。

  此类变更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属于缓控释等特殊制剂;变更的辅料为常用辅料,具有法定标准,符合辅料管理要求,且辅料变更幅度应符合各辅料允许使用范围,应尽量减少辅料用量,筛选最佳辅料用量;变更辅料来源、型号或级别,其质量控制要求不应低于原质量控制要求。

  此类变更情况较为复杂,无论何种变更,如果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应按照ⅱ类或ⅲ类变更要求。

  一般应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变更前后辅料相关情况及其质量标准。

  3.制剂处方研究资料。

  4.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

  5.变更前后质量对比试验研究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

  6.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7.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二)ⅱ类变更

  此类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如口服制剂中特性及功能显著不同的辅料替代;增加或减少可能影响药物溶解、释放或吸收、利用的辅料种类;起局部作用且用于完整皮肤的外用制剂中渗透促进剂的种类或用量改变;起局部作用且用于破损或溃烂皮肤、起全身作用的外用制剂中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的辅料种类或用量改变等。此类变更,除上述ⅰ类变更相关工作外,应进行以下研究工作:

  1.根据需要,提供药理毒理试验资料。外用制剂需要提供制剂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2.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比较资料。其中临床试验研究进行病例数不少于100对的临床试验,用于多个病证的,每一个主要病证病例数不少于60对。

  (三)ⅲ类变更

  此类变更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如缓释/控释制剂中缓释材料种类或用量变更;外用制剂中增加或删除对药物吸收利用有明显影响的辅料;起局部作用且用于破损或溃烂皮肤、起全身作用的外用制剂中渗透促进剂种类或用量的改变等。对于缓释/控释制剂,应提供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并根据其结果,进行临床试验研究。这些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包括通过药学、生物学等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质量不会产生负面影响。除上述ⅰ类变更相关工作外,一般还应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相关的药理毒理试验研究资料。外用制剂需要提供制剂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2.ⅱ、ⅲ期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比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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