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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五十二项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10.对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 法律依据: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11.对本地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销售企事业单位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1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批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13.对从事本地区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的审批、授权、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单位 单位名称: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2.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条 3.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 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2.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 3.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4.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 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七项 7.非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8项)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包括制式电台、业余电台、卫星通信网、地球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违法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3.违法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4.违法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干扰无线电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6.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责令停止运营 法律依据: (1)《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7.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 法律依据: (1)《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