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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但境外土地资产除外。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四、规范管理 (一)制定方案。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制定科学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土地资产评估情况、资产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处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转让金标准及政策依据、受让方(合作方)条件等。 (二)分析论证。 市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审核标准,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对企业的土地处置方案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未通过可行性论证或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土地资产处置项目,不得进入企业的决策程序。 (三)规范审批。 1.市属企业内部审批或审核。 (1)市属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界定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下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2)市属企业根据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负责下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或审核。 (3)市属企业对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或审核时,应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市属企业决策程序进行。 2.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事先征求意见。 市属企业(含其下属企业)处置的土地资产除自行开发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按照建设规范董事会的要求,在决策前应事先征求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 (1)广州市中心六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下同)内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超过1.5万(含1.5万)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超过3万(含3万)平方米的土地; (2)广州市中心六区以内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3万(含3万)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6万(含6万)平方米的土地; (3)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评估确认不动产(房屋、土地)价值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土地; (4)市属企业之间重组涉及的土地; (5)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批或事先征求意见的其他类型土地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