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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故意压低评估价格、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市国资监管机构系统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用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估工作。 六、其他 (一)市属企业(含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土地资产处置,可由相关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二)对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市属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