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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市属企业上报的审核材料应包括:土地处置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策文件、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

  

  1.构建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市属企业应建立土地资产管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当年所有的土地资产情况,包括土地资产年初、年末存量情况、本年度处置的土地资产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2.市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

  

  (五)资产评估。

  

  企业应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等有关规定,对拟处置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评估报告或核准,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

  

  (六)划拨土地。

  

  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原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应按照《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30号)及穗府〔2000〕2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变更等有关审批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市属企业将审核批准文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七)公开交易。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协议转让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开操作,并在国有土地交易部门或市国资监管机构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八)规范操作。

  

  1.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退二进三”及“三旧”改造范畴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将审核批准文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处置:

  

  (1)土地产权、权属不清晰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3)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

  

  (5)已抵押的土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

  

  (九)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行为应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和《印发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及其合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8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企业作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企业相关责任人在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文〔2010〕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的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处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市国资监管机构派驻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应对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大宗土地处置情况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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