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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四)支持工业设计公司引进人才的政策。建立工业设计人才评价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制定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并提供相应的人才专项住房,协助解决户籍、子女入托或就学等问题。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引进的外籍设计专家,各地可根据其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3年内给予一定补助。支持海外高层次工业设计人才来我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创业,并积极推荐优秀人员入选省或国家“千人计划”。开展“浙江省设计大师”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省级设计大师优先推荐其参与“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评选。支持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带头组建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级重点创新团队,享受有关扶持政策。鼓励设计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企业以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等形式给予设计人才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十五)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设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设计企业及相关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引导设计企业及相关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进行版权登记。建立设计合同登记制度,将设计合同纳入现有技术市场合同登记制度,鼓励企业、设计机构等对设计项目合同进行登记,促进设计市场交易规范化。重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支持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机构,通过签署倡议书或联合声明的方式,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对经依法判定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要进行媒体曝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3年内不得享受省、市、县(市、区)财政的各类扶持政策。

  (十六)合力扶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政策。从2012年起连续3年,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协每年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省人才办、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单位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也要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五、组织领导

  (十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列入相关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责任制考核内容,负责落实特色工业设计基地选址、经营主体确定,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全省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支持政策。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要负责做好牵头工作,省人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税局、省科协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工作,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列入省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十八)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从工业大市、大县、大区选择确定10个块状经济区块,开展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列入省级试点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所在地政府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经信委会省级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省级有关单位对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实行对口联系指导。

  (十九)启动实施绩效评价。建立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和重点工业设计企业的统计监测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招标或公开征集的方法,选取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对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绩效的动态评估,作为省级试点调整和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对达不到试点要求的基地,取消试点资格。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提高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的认识。发挥省工业设计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相关行业调研、利益协调、诉求反映、争议解决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工业设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工业设计成果展,扩大我省工业设计企业和产品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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