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职责分工

  


  一、省人才办

  工作任务:

  1联系宁波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宁波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全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人才队伍建设。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督促各地落实安家、住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政策。

  2支持海外高层次工业设计人才来我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创业,并积极推荐优秀人员入选省或国家的“千人计划”。

  3支持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带头组建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级重点创新团队,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省发改委

  工作任务:

  1联系温州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温州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对列入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试点并完成年度综合评价目标的,符合条件的,列入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享受相关政策。

  三、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工作任务:

  1牵头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试点工作方案。对口联系杭州市、嘉兴市、台州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杭州市、嘉兴市、台州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负责全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

  3负责确定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对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和设计企业绩效的动态评估。

  4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5指导省工业设计协会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省工业设计成果展。

  6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对工业设计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给予资助。

  2对优秀设计基地、优秀设计企业进行激励。

  3鼓励担保机构为设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4支持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工作任务:

  1联系金华市、绍兴市、丽水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金华市、绍兴市、丽水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3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4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对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推荐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2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3支持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机构,鼓励设计企业及相关企业申请知识产权。

  4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创办工业设计企业。

  5将设计合同纳入现有技术市场合同登记制度,鼓励企业、设计机构等对设计项目合同进行登记。

  五、省财政厅

  工作任务:

  1负责督促省级有关单位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2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在原有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落实省级财政资金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支持政策。

  2加大政府采购工业设计成果的产品(服务)的支持力度,并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3对经依法判定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督促落实3年内不得享受省、市、县(市、区)财政的各类扶持政策。

  六、省人力社保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