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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我局狠抓公证队伍建设,督促公证人员加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围绕“充分履责、规范履责、诚信履责、廉洁履责”的总要求,依法履行公证职能,规范办理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一是加强公证处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公证管理制度。桂南公证处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大厅接待、周五例会疑难案件讨论会、卷宗流向、外出核实材料等制度。武鸣、横县公证处坚持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和请示汇报制度。邕江、德芳公证处制订了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度细则。二是改善公证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桂南公证处调整了办证接待大厅设置,公开办证程序、收费标准、设置社会监督电话和投诉电话,实行公证员统一着装、挂牌办证服务,树立文明窗口形象。三是严格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全面提升公证办证质量。各公证处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广西公证质量检查评判标准(试行)》,从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规范化四个方面,采用互查或循环查方式进行自查。认真开展公证机构、公证员年检注册工作,2011年经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共评出优秀公证机构5个、合格公证机构4个、优秀公证员12人、合格23人。 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两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职责、程序,认真受理、审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的审查,严格规定必须在收到申请人交齐证件、证明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遣律师代理(辩护)。还制定了“申请法律援助须知”、“法律援助风险告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送达回证”四项书面告知内容,进一步完善受理、审查、决定、指派、监督等程序,确保各程序环节的顺畅。同时,坚持两项原则,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一是扶助贫弱。对老、残、妇、特困职工等弱势群体提出的自诉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家庭暴力案件等法律援助申请,根据有关政策降低经济困难标准;对农民工及其家属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和假种子、假农药、劣质化肥等坑农案件,也尽量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积极受理;对涉及群众人数较多、影响范围较大的群体性案件适当予以援助,让更多困难群众受益。二是方便群众。在全市挑选45家律师事务所成立法律援助受理点,对日常接待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进行初审,并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为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市法律援助中心严格履行指导监督职责,要求承办人员结案后要制作案卷1个月内归档,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我局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指导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建章立制,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增强其自律能力。二是加大对法律工作者执业情况明查暗访力度,通过强化行业规范约束,提高行业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查处力度,2011年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3件,办结3件。三是开展争创“文明法律服务所”活动,发挥先进典型作用。以开展“文明法律服务所”创建活动为载体,建章立制,依法治所,强化管理,净化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2、全面梳理行政执法职能,理顺职能明确职责。 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梳理和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和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目前,我局有1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有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即法律援助审查;有4项行政处罚项目,分别是对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和法律援助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我们对清理后的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及时对外公布,按照有关要求积极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并实行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对我局行政执法各项职责的执法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等通过制度上墙、电子政务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备案。 3、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实行行政执法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我局的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法制工作等机构的设立均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按照组织部门的编制设立,执法主体合法有效。目前,机关原有的执法人员都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新调进的行政执法人员我局也将及时组织参加全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