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推进城镇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以人为本,务实发展。注重完善城镇功能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注重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确立全域规划理念,优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城镇空间。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27个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中心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控规全覆盖。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着力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和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治措施,严格履行规划修改法定程序,确保规划有序有效实施。建立健全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到2015年,所有设区城市均实施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县(市)规划督察员监管示范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到2012年,80%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设区城市和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7%和83%,其中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市分别达到92%和88%以上。到2015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7000公里以上,设区城市和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85%,其中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市分别达到93%和9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45%以上。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到2015年,全省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