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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财工[2011]2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工〔2011〕204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经贸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效用,拉动社会投资,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 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穗府〔2010〕37号,下称《意见》)、《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函〔2010〕135号,下称《办法》)和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是指根据《意见》,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含当年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资金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相关企业、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报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和对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配合市经贸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市经贸委指导项目验收,对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等资金申报与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等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和验收工作,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科学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级实际安排配套资金,市、区共同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商贸流通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当年列入市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

  

  (二)建设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和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项目;

  

  (三)建设高端商贸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及品牌拓展项目;

  

  (四)建设现代展贸交易中心(园区)和国际采购中心项目;

  

  (五)建设国际美食之都项目;

  

  (六)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

  

  (七)建设现代产业物流中心项目;

  

  (八)建设民生相关商业网点项目;

  

  (九)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

  

  (扶持重点专题目录详见附件1)。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贷款贴息和补助3种方式安排使用。

  

  (一)奖励。对申请时已完成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项目的升级改造、后续完善等。其中,对在我市实际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商贸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贴息。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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