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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财工[2011]2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补助。对带动性强的在建项目或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选择和安排


  第九条  市经贸委原则上在每年5月集中受理申报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6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列为下一年度项目,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筛选、排序送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后汇总上报;申请会展及其他项目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属有关政府部门申报会展项目直接报市经贸委。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资质的真实性及政策要求应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的程序:

  

  (一)市经贸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录入预备项目库;

  

  (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三)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分布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报经市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一式4份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本办法第七条除第(六)项外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1);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立项许可、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产权等相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7.有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承贷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奖励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说明或验收证明文件;

  

  8.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9.申请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专题(一)(见附件1)的项目,相应提供项目投资额、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税收增幅的相关材料;

  

  10.升级改造项目请提供改造前后新旧对比的相关材料;

  

  11.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12.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本办法第七条(六)项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会展专题)》(附件2-2);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内容和规模、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4.项目的详细费用预算或结算,包括项目的说明及报价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5.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证明;申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符合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专题(六)(1)、(2)(见附件1)的会展项目须在项目结束后的下一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提交会展项目举办方的营业执照、会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规定上报的市统计局《展览会项目调查表》(复印件)、会展项目总结等材料。

  

  7.会展项目举办方须提交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并提交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9.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应不受理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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