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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七)经裁定(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上届会展曾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当年资金计划下达后,中央、省驻穗和市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视项目进度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拨付。奖励类项目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程序一次性下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电子商务等专业技术领域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以下类别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或验收: (一)工作经费类项目。 (二)申报项目时已提供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或项目完成情况说明、验收证明文件的奖励类项目。 (三)以区、县级市政府或经贸部门为项目单位,并由其负责具体推进项目和使用扶持资金的项目。 市经贸委、财政局参加验收或对主管部门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自评报告送项目主管部门。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经贸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项目自查自评结果汇总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所辖资金项目自查自评汇总评估结果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的变更撤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书面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批准后,将结余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返纳市财政。 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超过3年未能完成,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撤销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如数返纳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资金计划,追缴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一)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对资金项目内容作重大变更或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未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项目撤销相关手续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连续两次检查项目发现严重问题的。 主管部门因未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专项资金安排造成重大失误,或对项目单位发生第一款各项情况监督不力的,视情况对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下一年度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扶持重点专题目录 附件2-1: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附件2-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会展专题) 附件3: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附件1 扶持重点专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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