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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财工[2011]2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七)经裁定(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上届会展曾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当年资金计划下达后,中央、省驻穗和市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视项目进度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拨付。奖励类项目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程序一次性下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电子商务等专业技术领域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以下类别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或验收:

  

  (一)工作经费类项目。

  

  (二)申报项目时已提供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或项目完成情况说明、验收证明文件的奖励类项目。

  

  (三)以区、县级市政府或经贸部门为项目单位,并由其负责具体推进项目和使用扶持资金的项目。

  

  市经贸委、财政局参加验收或对主管部门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自评报告送项目主管部门。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经贸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项目自查自评结果汇总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所辖资金项目自查自评汇总评估结果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的变更撤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书面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批准后,将结余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返纳市财政。

  

  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超过3年未能完成,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撤销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如数返纳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资金计划,追缴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一)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对资金项目内容作重大变更或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未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项目撤销相关手续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连续两次检查项目发现严重问题的。

  

  主管部门因未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专项资金安排造成重大失误,或对项目单位发生第一款各项情况监督不力的,视情况对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下一年度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扶持重点专题目录

  附件2-1: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附件2-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会展专题)

  附件3: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附件1

  扶持重点专题目录

  

序号

扶持重点专题

具体项目

(一)

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按《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函〔2010〕135号),认定为我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和重点项目(包括展贸交易中心园区、现代物流园区、特色商业街、美食街区;大型购物中心、现代展贸交易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品牌企业连锁经营、餐饮配送中心、餐饮名店、品牌展会等):

(1)商品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大于30%或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营业税、增值税总额增幅大于30%的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其申报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2)2011年1月1日后立项,中心城区范围内重新装修投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扩建、改建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3)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在城市5大功能区或中心城区以外投资新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现代商贸业发展要求的购物中心、物流采购配送中心等现代流通设施的,实际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购物中心经营面积达5万平方米及以上,物流采购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二)

建设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和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项目

(1)商贸流通业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公共基础设施现代化改造项目;

(2)以及运用先进经营方式和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项目;

(3)流通领域信息化(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4)市级批发商品指数、物流指数编制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

建设高端商贸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及品牌拓展项目

(1)重点高端商贸集聚(功能)区、特色商旅文娱体验区、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2)重大商贸服务业设施建设;

(3)大型高端购物中心、品牌零售连锁企业拓展和配送中心建设;

(4)中华老字号、广州老字号企业振兴和创新发展。

(四)

建设现代展贸交易中心(园区)和国际采购中心项目

(1)批发市场(园区)升级改造、物流分拨中心和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2)市区共建类项目(国际采购中心项目、园区化整合提升与迁移项目、连片改造集聚区项目、重点市场和园区规划新建项目、批发行业“广州价格”项目)

(五)

建设国际美食之都项目

(1)美食街(区);

(2)餐饮名店(国家级酒家)、品牌餐饮连锁经营网点及配送中心建设;

(3)餐饮“老字号”创新发展;

(4)餐饮十大名店、名师、名菜、名点、名宴培育工程,名小食申遗工程等粤菜集聚区建设。

(六)

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

(1)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影响大、效益好、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会展项目给予奖励;

(2)对从外地引进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国内外优质专业会展项目长期落户我市,根据会展项目的规模和影响力给予首年一次性的奖励;

(3)全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活动、年度表彰活动的支出;

(4)市政府决定在本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有利于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会展项目及工作事宜,根据项目及工作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七)

建设现代产业物流中心项目

(1)国家流通领域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技术相关项目;

(2)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建设项目;

(3)物流业与专业市场配送系统对接项目;城市配送与冷链物流项目;

(4)物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八)

建设民生相关商业网点项目

(1)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包括:农超对接社区超市专区、网点和冷链建设项目,万村千乡网点建设及改造提升等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和“北部山区”镇级商业网点建设项目;

(2)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仓库改造建设项目;

(3)示范商业社区建设、社区便民商业网点及连锁店配送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及平台建设项目;

(4)肉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5)促进新城区发展和我市保障性住房配套商业网点项目。

(九)

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

(1)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或上级明确要求扶持的项目;

(2)商贸流通业相关规划课题经费;

(3)本专项资金的初审、专家评审、审计检查、调研、综合评价等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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