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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人[201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二、报送时间:次年3月1日前。

  三、表内指标间关系:甲栏:01=02+03+04, 04≥05 乙栏:1=2+…+5, 6=10+16=17+…+20=21+…+26=27+…+30, 10=14+15, 6≥7, 6≥8 , 6≥9, 10≥11, 10≥12, 10≥13

  四、指标解释:

  1.“单位总数”: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5.“专业技术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6.“技术工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艺和技术,能够独立使用工具、设备进行操作或生产加工的熟练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7.“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8.“学历”:指在国家认可的各类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附件2: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表2

  单位:职工人数,人;参加培训人次,人次

  填报单位:(公章)20年度

  
项目基本情况培训情况
职工人数   层次学历年龄参加
培训
人次
 培训时间培训类型培训渠道
少数
民族
中共
党员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行署县(市、区)及以下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及以下35岁及以下36岁至45岁46岁至54岁55岁及以上出国
出境
培训
12天
以内
13天

不满
1个月
1个月

不满
3个月
3个
月及
以上
政治
理论
公务员培训企事业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
学位
教育
其他培训党校和行政
学院
粮食系统教育培训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其他
培训
机构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
业务
更新
知识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
总计1                                      
#在岗职工2                                      
一、长期职工3                                      
(一)公务员4                                      
1.省(部)级5                                      
2.厅(局)级6                                      
3.县(处)级7                                      
4.乡(科)级8                                      
5.科员级9                                      
6.办事员10                                      
7.见习及其他人员11                                      
(二)企事业管理人员12                         ----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13                         ----         
2.企业管理人员14                         ----         
(三)专业技术人员15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6                         ----         
其中:正高级职务17                         ----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8                         ----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9                         ----         
4.员级专业技术职务20                         ----         
5.见习及其他人员21                         ----         
(四)工人22                         ----         
1.技术工人23                         ----         
(1)高级技师24                         ----         
(2)技师25                         ----         
(3)高级工26                         ----         
(4)中级工27                         ----         
(5)初级工28                         ----         
2、普通工人29                         ----         
3、学徒期、熟练期工人30                         ----         
二、临时职工31                         ----         
#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32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粮食系统职工情况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报表报送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前。

  三、表内关系:甲栏:1=2+32,2=3+31,3=4+12+15+22,4=5+…+11,12=13+14,15=16+18+19+20+21,16≥17,22=23+29+30,23=24+…+28 乙栏:(1)≥(2),  (1)≥(3),(1)≥(4),(1)=(5)+…+(8)=(9)+…+(14)=(15)+…+(18),(19)≥(20),(19)=(21)+…+(24)=(25)+…+(34)=(35)+…+(38)

  四、表间关系:表1甲02乙10+表1甲03乙10+表1甲05乙10=表2甲2乙(1),表1甲02乙11+表1甲03乙11+表1甲05乙11=表2甲15乙(1),表1甲02乙12+表1甲03乙12+表1甲05乙12=表2甲23乙(1),表1甲02乙13+表1甲03乙13+表1甲05乙13=表2甲3乙(1),表1甲02乙14+表1甲03乙14+表1甲05乙14=表2甲31乙(1),表1甲02乙30+表1甲03乙30+表1甲05乙30=表2甲32乙(1)。表1甲02乙16+表1甲03乙16+表1甲05乙16≥表2甲2乙(5),此不等式表示表1粮食系统从业人员与表2在岗职工基本情况的对应关系,表1从甲02乙16+甲03乙16+甲05乙16起至甲02乙29+甲03乙29+甲05乙29,与表2从甲2乙(5)起至甲2乙(18),对应关系依此类推。表1甲02乙7+表1甲03乙7+表1甲05乙7≥表2甲2乙(2),表1甲02乙8+表1甲03乙8+表1甲05乙8≥表2甲2乙(3),表1甲02乙9+表1甲03乙9+表1甲05乙9≥表2甲2乙(4),表1甲02乙10≥表2甲4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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