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办发[201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18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10月13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梧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桂政办发〔2010〕11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人社、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统一为60%,标准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全市统一设立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发放。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同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一般按季度或半年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布。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其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