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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关于岗位津贴的实施问题。将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全区统一为岗位津贴项目。根据岗位职责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统一的岗位系数计发(详见附件),管理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系数由县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可根据实际对统一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岗位执行。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另行发放。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放;不合格的,按60%发放。 (七)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八)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九)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放;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第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80%。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十一)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日及以上者,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 (十二)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放;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放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十三)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放;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放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放;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放。 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仍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90%发放;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80%发放;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放。 (十四)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十五)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放。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