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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 如中央、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
备注:各类岗位等级划分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