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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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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二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4.11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2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3 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4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5.1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3 会员应当在每月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


  6.1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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