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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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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7.1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2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3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2)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3)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4)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5)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6)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

  

  (8)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8.2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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