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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在规范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引导、鼓励民间资金通过信托、产业基金等渠道参与海洋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和海洋优势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入股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鼓励开展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的项目融资,加快区内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7.培育蓝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优先选择区内经济金融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在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蓝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2011年选择区内部分县(市、区),在金融支农、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保险参与社会管理、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等方面开展试点。 8.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各银行机构要加强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建立符合海洋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特点的信贷模式,为区内优势产业、优质客户、重点项目提供银团贷款、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等结构化产品组合服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拓展投行业务,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融资规划、银行间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担保、股权投资机构要加强合作,为区内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上市承销、股权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9.推动抵押质押方式创新。认真落实《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推动驻鲁银行业机构、区内各级政府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涉海产业发展。探索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发展适合海洋运输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积极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销售链融资等新型业务,开展股权、应收账款、存货等抵(质)押融资试点,满足海洋产业集群、海洋新兴产业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0.推动金融机构管理创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授信、理赔、支付、结算等环节的流程和机制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加强金融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设立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研发能力。推动各金融机构在区内各地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三农”事业部,进一步优化对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机制。探索推广在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科技银行”试点,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1.推动保险服务创新。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力争将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全国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大力发展涉海保险,开发适合海洋经济的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保障作用;组织开展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试点,运用市场手段促进区内社会和谐建设。 三、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完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 12.适度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有差别的机构设置管理条件,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全国性金融机构到区内新设、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特别是建立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要加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对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股权、业务和技术合作,鼓励外资到区内建立独立法人金融机构。 13.推动金融机构向县域延伸。驻鲁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区内分支机构布局,对于青岛、烟台、潍坊、威海等金融机构较为密集的城市,要将机构资源重点向县域倾斜,提高区内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城市商业银行在区内县域特别是“空白”县域设立分支机构,2012年年底实现县域机构全覆盖。 14.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服务“三农”发展、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稳定、按照股份制方向和完善法人治理的改革原则,加快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步伐,优先推进区内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稳步推进城区农村信用社整合,加快组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确保2011年内挂牌开业;积极推进潍坊、烟台城区农村信用社整合,争取2011年内获准筹建。 |